一、合同编号:SCHT-2025-221965
二、合同名称:******卫生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ZJXD-************30
四、项目名称:******卫生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卫生院
******卫生院
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址:简阳市建设西路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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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1(项) | ¥29,700.00 | ¥29,700.00 |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2、 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服务质量满足但不限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 等相关要求;4、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历天; 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历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5、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供应商应负责及时无偿将其返修;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供应商承担负责相关后果。6、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7、供应商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8、 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 |
合同金额: 29,7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3月27日至2026年03月27日
******卫生院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3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卫生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卫生院
2025年03月27日